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科研条件发展"九五"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》,规范和加强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(以下简称仪器中心)的管理,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共享,进一步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,充分发挥中心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支撑作用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仪器中心是以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为核心组建的开放性的研究、服务单位,是该类仪器高水平的应用研究中心、人员培训中心和具有权威性的分析测试服务中心。
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,按照突出重点、加强集成、优化配置、科学利用的原则,统一协调、规划仪器中心的建设和发展。
第二章 仪器中心的建立
第四条 仪器中心的建立,应依托在有条件的大学、研究所或其他单位,一般不单独新建。
第五条 仪器中心的建立程序:
一、科学技术部依据规划,会同有关部门,组织专家论证,确定大型或超大型仪器类型;
二、协商出资部门、地方确定各方的出资比例;
三、组成仪器中心协调小组并择优选定仪器中心依托单位。
第六条 仪器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一、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、较好的学科基础和研究成果;
二、具备适应需要的实验室用房、仪器设备、设施及水、电、气等配套条件;
三、有熟练的仪器维修和操作人员;
四、能够为仪器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其他必需的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。
第七条 仪器中心依托单位负责提出引进仪器的选型及配置方案,经专家论证后,报仪器中心协调小组批准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仪器中心协调小组由出资部门、地方的有关负责人组成,负责选定仪器中心依托单位;组建仪器中心管理委员会;负责变更、处置、调动共建的仪器资产,以及协调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仪器中心管理委员会是仪器中心的具体管理机构,由仪器中心依托单位负责人、技术委员会主任及仪器中心协调小组委派的人员组成,其职责是:
一、聘任仪器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委员;
二、决定仪器中心建设中的有关问题;
三、审查批准仪器中心有关的规章制度;
四、审查批准仪器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;
五、负责仪器中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。
第十条 仪器中心主任由仪器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,负责仪器中心的日常管理,一般任期 4年,可以连聘。其主要职责是:
一、执行仪器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决定;
二、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意见,决定仪器中心业务工作目标及科研规划;
三、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四、建立健全仪器中心各项规章制度;
五、拟订分析测试收费标准;
六、决定职工的任职、培训和奖惩;
七、每年年终向仪器中心管理委员会提供年度工作报告。
第十一条 仪器中心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,一般为5-7人,任期 4年。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,每次换届至少有半数委员继续连任,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。技术委员会负责确立仪器中心业务方向和技术成果评价。